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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猪屠宰加工厂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被处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2/21 7:37:14 关注:168 评论: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安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某村的汉滨区某生猪屠宰加工厂待宰圈内有淘汰种猪12头,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猪的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涉案12头生猪为附近某村散养户王某和某村散养户郑某淘汰的种猪,由散养户自行送到当事人处,当事人购买后有现金支付收据和微信转帐记录,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安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并作出罚款3965.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罚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生猪检疫是确保肉类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未经检疫的生猪可能携带非洲猪瘟等人畜共患病病毒,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重大潜在威胁,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实施生猪检疫能有效预防、控制、消灭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防止疫病传播和扩散。
  依法检疫是生猪经营的基本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依法检疫的重要性,遵守生猪屠宰、运输检疫规程,保障生猪生产安全,确保群众能够放心吃上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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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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