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七):销售过期食品 230元罚单警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3/12 12:40:32 关注:7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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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上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天桥所收到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称在某超市购买冷冻鸡心、鸡翅中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一天。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承认销售过期冷冻鸡心、鸡翅中的事实,但未发现有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当日立案,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等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十、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对该店依法处以罚款230元。
处理依据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5:“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备注: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处以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且不超过 5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更是食品经营者必须重视的大事。建立并维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本案涉案金额仅22元多,且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但若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将面临5万元以上的罚款。相信此次事件会让该店深刻反省,加强食品有效期检查。同时,也提醒其他食品经营户,切勿因罚款数额小而忽视食品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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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漯河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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