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海南省2024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10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7起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3/12 18:45:41 关注:6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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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领域,有序有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守护消费”等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消费欺诈、缺斤短两、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全省共查办市场监管领域案件18163宗,罚没款8639万余元,移送公安机关46宗,公布典型案例266宗,入选全国优秀、典型案例8宗。现将海南省2024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10大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7起,如下:
案例一:三亚天涯鱼胖子海鲜店欺诈消费者案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三亚天涯鱼胖子海鲜店开展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存在多次用冷冻死海鲜偷换消费者选购的鲜活海鲜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7450.4元,数额较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450.4元、罚款50万元、停产停业18个月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给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害,涉嫌刑事犯罪,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海鲜店2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案例二:海口秀英区陈国恩水产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作弊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案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海口秀英区陈国恩水产摊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用于销售海鲜的“电子称”无生产厂家标签、封铅已损坏,存在称重作弊情况。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5种海鲜,总重量报称31.4kg,经公平秤称量实际重量为26.58kg,共少秤4.82kg,违法所得696.4元。当事人通过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作弊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6.4元、罚款3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三亚亿恒购物中心未屡行管理义务案
前期,入驻三亚亿恒购物中心(亿恒夜市)的三亚天涯贝壳姑娘餐饮店、个体经营户哈少莲等2位经营主体因消费欺诈、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一年内先后被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经查,三亚亿恒购物中心(亿恒夜市)为交易市场开办者,当事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导致入驻商户一年内出现两次消费欺诈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澄迈仁兴昆仑润养堂养生馆虚假宣传案澄迈仁兴昆仑润养堂养生馆在销售“赵氏普众酒”过程中,当事人通过集中组织宣讲活动,播放赵氏普众酒宣传视频,称服用该酒有利于人体五脏六腑正常运转,排毒、祛湿气、延寿、预防疾病的功效及使用“赵氏普众酒”后疾病好转的案例。诱导老年人群体购买,实际商品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无疾病治疗功能、效果。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正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发》第二十条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口琼山中山某羊肉摊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根据媒体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琼山区培龙市场的某羊肉摊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染黑的白条羊,涉案羊肉经检验,结果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经查明,当事人购买白条羊胴体,在家使用墨水染黑白羊表皮后拿到培龙市场的摊位上销售,违法所得149.0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9.07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经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综合执法局联合检查发现,东方新街椰香特产超市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剑南春酒、国窖1573酒经典装、贵州茅台酒飞天,经注册商标“贵州茅台”、“国窖”、“剑南春”三方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三款白酒均不是权利人公司所生产,且三款白酒无论是产品规格还是外包装颜色、图案、文字,与其所侵权的商品外包装整体外观形象高度相似,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三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罚款12.339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亚吉阳渔慕湾餐饮店外卖食品好评返现案三亚吉阳渔慕湾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开有网店“慕渔湾。无骨酸菜鱼(红沙店)”,经检查发现该店外卖打包操作台面放有“好评”卡片,卡片内容有“全五星10字美评+晒餐品图,可领2元红包,使用期限,当天领取”等字样。该“好评”卡片上还印有微信二维码,二维码旁有“扫二维码返现”字样。通过查看该微信的聊天记录,发现确实存在给客人返现的情况。当事人存在对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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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海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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