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贵阳贵安整治制售假劣肉类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州三分钱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2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在对贵州三分钱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房内有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26日的毛肚,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10日,双龙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当区杨树军农副食品加工厂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加工案
2025年3月26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乌当区杨树军农副食品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厂内加工制作熟制肉制品,现场未能提供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经查,2025年3月初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生猪肉熟制后进行肉制品加工,共计生产熟肉制品2352.62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阳观山湖李齐英白条鸡经营部涉嫌经营兽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7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贵阳观山湖李齐英白条鸡经营部经营的鸡肉(土母鸡)进行抽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鸡肉(土母鸡)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花溪莽子冷冻食品生鲜蔬菜经营部涉嫌使用对食品用产品真实色泽感官形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案
2025年2月27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花溪莽子冷冻食品生鲜蔬菜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该店正在销售鲜肉,生鲜肉上方架子上挂有发出红色、蓝色光线的照明灯。当事人拒不改正,仍使用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曾于2024年5月20日因使用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的行为被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五:开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阳闺蜜厨娘美食坊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4月22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对开阳闺蜜厨娘美食坊开展监督检查,查实了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开展食品生产活动、销售无厂名及执行标准的食品、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无厂名、无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的规定,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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