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降温”?新规出台划清维权与牟利边界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8/7 10:26:26 关注:39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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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市场的演进历程中,职业打假从曾经的民间监督利器,逐渐沦为恶意牟利的工具,这一转变不仅背离了其初衷,更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2025年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无疑是一次及时且必要的纠偏行动。
一、职业打假 “变味”:从市场监督到恶意牟利的产业乱象
(一)产业化运作下的维权异化
在消费市场发展进程中,职业打假作为民间监督力量,在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职业打假群体从零散个体行为逐渐演变为有组织的产业链。据相关报道,部分职业打假人通过 “收徒卖课”“团队作战” 等模式,专门针对商品标签瑕疵、广告用语等非实质质量问题,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实施 “精准打击”。例如,某网红品牌 “彩虹星球” 曾因被职业打假人以 “有机认证” 问题多次举报,即便经检测产品全部合格,仍因舆论压力被迫花费数十万元 “私了”。更为甚者,一年内针对同一地区餐饮店 “无证拍黄瓜” 投诉达 1372 次,将维权行为沦为月入数十万元的 “生意”。这种行为不仅偏离了打假的初衷,也致使市场监督的天平发生倾斜。
(二)小商家与监管资源的双重承压
恶意投诉对中小微企业产生了致命冲击。河北唐山某小卖部因销售农药登记证过期的蝇香,被职业打假人举报后罚款 5000 元,这一数额相当于其半年营收;某地方特产店因散装老茶未贴标签,被购买 85 包后索赔 10 倍价款,最终被迫关门停业。这些小商家在面对职业打假人的高额索赔和行政调查时,由于缺乏应对经验和资金支持,往往陷入经营困境。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不堪重负。数据显示,2023 年全国 12315 平台受理的投诉中,约 30% 涉及职业索赔,部分基层所日均处理 200 条投诉,其中 70% 为恶意举报,真正消费者的维权诉求被严重挤占。监管资源的浪费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削弱了对市场的有效监管能力。
二、新规亮剑:三大核心条款重塑投诉举报边界
(一)首次明确禁止 “以诉牟利”
《办法》第七条切中要害,首次在市场监管规章中明确禁止 “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打击职业打假人通过高频投诉、威胁举报逼迫商家 “私了” 的行为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意味着,以索赔为主要目的、缺乏真实消费需求的投诉,未来将面临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在过往的职业打假产业链中,一些打假人熟知法律漏洞,专门寻找商家广告用语中的 “极限词”,如 “最”“第一” 等,即便产品质量合格,也会发起投诉并索要高额赔偿。有的打假人甚至组建团队,分工负责 “踩点”“采购”“投诉” 等环节,通过批量投诉向商家施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新规出台后,这类行为将被依法制止,监管部门能够依据该条款,对恶意投诉者进行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责任,从源头遏制职业打假的商业化、产业化趋势。
(二)划定 “生活消费” 红线,五类情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十八条构建了 “非生活消费投诉” 的判定体系:
超常规消费行为:购买数量、频率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如一次性购买 100 盒临期食品);明知故犯式购买:已知商品存在投诉问题仍反复购买(如多次购买同一品牌标签瑕疵产品);集群化恶意投诉:同一主体短期内大量投诉同一商家,或不同主体 “分工合作” 投诉同一目标;身份异常投诉:受雇于他人、冒用身份或使用虚假信息投诉;地方细化标准:省级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补充 “团队化模板投诉”“职业索赔人数据库” 等判定情形(如内蒙古已将 “批量购买后统一索赔” 纳入异常情形) 。
这些条款从消费行为、动机和投诉模式等多维度,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例如,在某起案例中,职业打假人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家便利店发起 30 余次关于 “食品标签字体过小” 的投诉,每次购买数量均为 1 - 2 件,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依据新规,此类投诉将被认定为非生活消费投诉而不予受理,有效防止职业打假人利用监管资源谋取私利。
(三)优化监管流程,释放真实维权资源
新规同步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要求电商平台公示经营者真实地址,解决 “查无此店” 的维权僵局;建立投诉回访制度,确保消费者真实诉求得到响应;统一 12345 热线、信访等渠道的处理标准,避免多头受理导致的效率损耗。此前,消费者在电商平台遭遇不良商家时,常因平台提供的商家地址不实而维权无门。如今,新规明确平台责任,若商家地址虚假,平台需承担协助调查义务,保障消费者能够准确找到责任主体。投诉回访制度则通过随机回访消费者,了解投诉处理结果是否满意,避免投诉处理流于形式。统一处理标准后,消费者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投诉,都能得到一致、高效的处理,真正将监管资源集中到解决消费者实际问题上,提升市场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多方影响:从 “零和博弈” 到 “共赢生态” 的重构
(一)职业打假人:从 “套利者” 到 “合规监督者” 的转型
新规的实施,犹如一场行业变革的风暴,彻底打破了职业打假人以往依赖 “知假买假 - 投诉索赔” 的商业模式。曾经,他们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对市场漏洞的敏锐洞察,游走在法律边缘,将打假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商业套利手段。但如今,这条路已经越走越窄。据不完全统计,新规发布后的三个月内,因不符合 “生活消费” 标准而被监管部门驳回的投诉案件,环比增长了 45%,这一数据直观地反映出职业打假人传统操作空间的急剧压缩。
不过,新规并非是对职业打假群体的全面否定,而是为他们指明了一条新的转型之路。根据《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于那些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问题的举报,举报人最高可获得 100 万元的奖励。这一政策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打假人提供了新的机遇。例如,在一次针对某知名食品企业的调查中,一位打假人凭借其对食品生产工艺的深入了解,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的问题。他通过正规渠道向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最终,该企业被依法查处,这位打假人也获得了相应的奖励。这一案例表明,打假人只要将关注点从标签瑕疵、广告用语等表面问题,转移到真正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市场秩序的实质违法问题上,依然能够在市场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从 “套利者” 到 “合规监督者” 的角色转变。
(二)中小企业:从 “花钱消灾” 到 “安心经营” 的转变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职业打假人的主要目标。由于自身资源有限,法律意识淡薄,这些企业在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只能选择 “花钱消灾”。以一家小型食品加工厂为例,仅仅因为产品标签上的一个错别字,就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对方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相威胁,要求企业支付高额的赔偿。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企业无奈之下只能妥协,支付了数万元的和解金,这对于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新规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为中小企业带来了转机。新规明确规定,对于非安全问题的投诉,如标签错别字、包装瑕疵等,不再成为职业打假人牟利的工具。企业无需再为这些 “小题大做” 的投诉而提心吊胆,也无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应对恶意索赔。辛吉飞关联企业曾因被举报产品问题,在舆论的压力下销量暴跌,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而新规实施后,类似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基于真实消费的合理维权将受到保护,而那些没有事实依据的舆论施压将失去制度漏洞的支持。中小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产品研发、质量提升和市场拓展上,真正实现安心经营。
(三)监管部门:从 “疲于应付” 到 “精准执法” 的升级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曾经深受恶意投诉之苦。大量的投诉举报案件,其中大部分是职业打假人发起的恶意投诉,让监管人员应接不暇。据某基层市场监管所的统计数据显示,过去他们每天要处理数十条甚至上百条投诉,其中 70% 以上都是职业打假人出于牟利目的而发起的。监管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这些投诉,而真正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工作却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新规的实施,为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工作模式。如今,他们可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等真正危害消费者权益的领域,实现精准执法。新规明确了 “首违不罚”“瑕疵不赔” 等原则,减少了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时的自由裁量争议,让监管工作更具温度和科学性。以广州某零食店为例,该店曾因鸭爪发霉问题被投诉 6 次,监管部门通过对购买频率、索赔记录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判断,确定其中部分投诉为职业打假人所为。监管部门并没有对该店进行 “一刀切” 的处罚,而是在责令其整改的同时,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这种精准执法的方式,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提升了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四、挑战与平衡:如何守住 “维权” 与 “滥诉” 的边界?
(一)“生活消费” 判定的实操争议
尽管新规列举了五类情形作为判断 “非生活消费” 投诉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标准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以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不符合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 为例,85 包牛肉干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食用完毕,明显超出了正常的消费需求。但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比如用于举办大型聚会、作为礼品批量赠送等,那么这一购买行为是否还能被认定为非生活消费,就需要监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判断。
再如,对于散装老茶的标签争议,职业打假人常常以此为由进行举报索赔。但在实际情况中,一些消费者可能因为对老茶的喜爱,一次性购买较多数量用于长期收藏或慢慢品味。这种情况下,单纯依据购买数量来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显然不够全面。监管部门需要考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使用方式以及商品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定。
此外,“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投诉的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这一情形,也存在争议。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只是希望通过再次购买来进一步确认商品的问题,或者是为了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一概将此类购买行为认定为非生活消费,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维权。
(二)社会监督与恶意投诉的模糊地带
新规在强调遏制恶意投诉的同时,也明确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区分 “职业打假” 与 “公民监督”,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某打假博主为例,他长期关注某品牌产品的质量问题,通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方法,对该品牌的多款产品进行了深入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公之于众。同时,他还累计向监管部门投诉 10 次,要求对该品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表面上看,他的行为符合 “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 的情形,但他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揭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与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需要建立一套动态评估机制,综合考虑投诉人的动机、行为方式、投诉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投诉。同时,对于真正关注公共利益的监督行为,监管部门应该给予支持和保护,避免因噎废食,打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三)配套措施需同步跟进
新规的落地实施,离不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支持。首先,建立 “吹哨人保护” 制度至关重要。在职业打假行为中,一些举报人可能因为担心遭到报复而不敢如实举报。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让举报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投诉信息公示” 制度也不可或缺。通过将投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可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能够了解市场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于恶意投诉者,公示其投诉信息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减少恶意投诉的发生。
此外,建立职业索赔人黑名单也是一项有效的措施。对一年内投诉超 50 次且无实质违法问题的主体标记预警,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投诉权利。同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已整改的轻微违法企业减少重复检查,鼓励企业积极改正错误,真正实现 “宽严相济”。只有通过这些配套措施的协同作用,新规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环境。
结语:让维权回归本质,让市场充满活力
新规的出台,并非是对职业打假的全盘否定,而是一次精准的 “拨乱反正”。它以清晰的法律条文,为 “维权” 与 “牟利” 划出了明确的界限,让真正的消费者维权之路更加畅通无阻,也让企业能够摆脱 “莫须有” 举报的阴霾,专注于产品质量的提升。正如市场监管总局所期望的,新规的目标是构建一个 “企业敢创新、消费者敢维权、监管有温度” 的良性生态环境。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监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严格执行新规,精准打击恶意投诉,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社会监督同样不可或缺,公众和媒体应积极参与,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
只有当每一次投诉都指向真实存在的问题,每一次维权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消费市场才能充满活力,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期待新规能够落地生根,为我们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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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肉类食品网 文章作者:豆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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