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0/16 11:41:54 关注:3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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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便于消费者选择食材,在店内自选餐台上使用标签标注的方式描述、介绍商品的特性等基本信息,但标签标注为“培根(猪肉)”的食材,其实际名称为“雪花烟腩片(培根风味)”,配料表中未发现含有猪肉成分,当事人宣传与商品配料表中的成分不一致的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自2025年3月底违法行为开始至2025年5月22日违法行为终止期间,涉及违法的商品共计销售45斤,本案涉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30.72元,违法所得为1030.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61.9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合法渠道购进商品,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其标注的名称、成分、功能等信息应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禁止通过使用误导性、仿冒性或带有虚假暗示的名称,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品质、制作工艺、风味来源等产生误解。例如,不得将普通工艺食品标注为“传统手工制作”,不得将风味饮料标注为“果汁”,不得使用与知名产品相近的名称以混淆视听。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或夸大宣传,确保营销内容与产品实际相符,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典型案例——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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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门头沟区市场监管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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