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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1/17 11:15:27 关注:1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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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围绕“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一件事”全链条专项整治,努力解决校园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黔西南州2025年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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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晴隆县某小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农产品案案情介绍:2025年6月12日,检测机构对晴隆县某小学食堂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7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9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检查调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山药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单、农残检测报告等资料,认真执行双人验收制度,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供货方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免予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理,在保障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依法保护应尽义务、无主观过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也警示所有学校食堂,必须将进货查验义务落到实处,并确保所索取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时,在获知产品不合格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配合追溯源头,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2
黔西南州望谟县某中学食堂经营场所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案案情介绍:2025年9月10日,望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中学食堂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室外露天环境进行蔬菜切配加工,未设置有效三防设施,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望谟县某中学食堂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规定。望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本案中在室外露天环境进行蔬菜切配加工,极易导致食品受到环境中灰尘、虫害、微生物等污染,且未设置有效三防设施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风险。学校食堂应确保加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有效隔离,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这是保障食品不受污染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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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册亨县某幼儿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案情介绍:2025年9月11日,册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册亨县某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对9月9日和9月10共2天4餐的食品进行留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册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可能导致传染病通过餐食传播,对免疫力较弱的学生群体构成直接健康威胁。而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一旦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将直接丧失关键溯源依据,无法快速排查问题源头,既不利于后续处置,也会加剧公众信任危机。学校应以此案为鉴,从严规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食品操作全流程,切实筑牢学生饮食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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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兴仁市某学校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案案情介绍:2025年9月9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学校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采购麦香挂面未如实记录其生产日期、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采购麦香挂面未如实记录其生产日期、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尽的主体责任,是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的第一道防线。本案当事人采购食材未如实记录生产日期、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与案例一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直接导致了食品安全风险的不可控。一旦发生问题,无法追溯源头,学校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学校食堂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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