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乡村振兴考核要求,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任务5.7万头,最低保有量任务5.13万头。2021年下半年开始,受猪价下跌和非洲猪瘟疫情影响,我市能繁母猪保有量急剧下降,2021年底为5.14万头,2022年1季度,仅为5.03万头,已低于最低保有量。
为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护生猪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稳定生猪生产的长效支持政策,缓解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对养殖主体收益及养殖信心的影响,防止生猪生产大起大落,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文件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2号)3.《绍兴市全面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生猪引种补贴
1.补助对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猪场。
2.补助标准
按猪场实际引进合格种猪的数量,市、县财政合计补助不低于1000元/头,其中市级财政给予2021年猪肉自给率在70%以上的区、县(市)补贴750元/头,给予2021年猪肉自给率在70%以下的区、县(市)补贴500元/头。
各区、县(市)参照市级生猪引种补贴实施细则,制定相应规范性政策。
3.补助程序及相关材料
猪场引种补贴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各区、县(市)猪场引种计划(附件1)提前预拨,次年按实际引种数量进行清算。
符合条件的猪场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引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销售种猪企业(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发票(跨省引种的还需提供跨省调入种猪审批单、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以及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猪场申请引种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于次年3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上一年度引种补贴清算数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1.投保对象
为我市存栏母猪3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且已投保政策性养殖保险的生猪。按照自愿投保的原则,各生产主体可自主确定是否投保。
2.承接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绍兴市内具有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中择优选定一家保险公司,由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其承担本辖区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业务。
3.保险责任
按三年为一个保险周期,以自然周(即星期一至星期日)为一个批次,在保险周期内,每周约定出栏的保险生猪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出现“预期盈利”的平均值低于0时(即养殖亏损),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生猪出栏前损失(死亡)属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责任,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预期盈利”数据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门户网站(http://jgjc.ndrc.gov.cn/list.aspx?clmId=708)公开发布的“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数据表中的“预期盈利”值为准。
4.保险金额
每头生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
年保险数量按照中央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的80%比例确定,约定周出栏数量=年保险数量/约定周数(52周),并以保险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5.保险费率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表一个周期的有关数据进行费率厘定,以周为批次的三年期保险费率确定为5.14%。
投保人在生猪养殖正常延续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退保。若投保人三年保险期间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可按实际投保时长和短期费率分档收取保费,具体短期费率如下表:
生猪价格保险短期费率
实际投保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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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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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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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费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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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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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费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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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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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费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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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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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费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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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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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费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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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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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费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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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养殖场因重大动物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产终止办理退保手续的,仍按原费率结算保费。
投保人在三年保险期间申请退保且未按实际投保时长和短期费率缴纳保险费的,视为保险信用失信行为,将作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调整或再保险的重点核查内容。
6.保费、保费补贴及保费缴纳
保费=每头生猪保险金额(即1000元)×保险数量(头)×相应投保周期的保险费率。
保费由市级财政补贴25%,各区、县(市)财政补贴比例自定,但须在25%(含)以上。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根据上年度年底已投保政策性养殖保险的生猪数量进行分配(见附表3)。第二年年初,对各地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如当年市级实际财政保费补贴数不及市级保费预拨数,抵扣下年度市级保费补贴下达数;如当年市级实际财政保费补贴数超出市级保费预拨数,超出部分与下一年度预拨资金一并下达。
养殖主体需足额缴付自缴保费后方能享受市、县财政补贴;养殖主体未按三年保险周期投保或退保产生的高于三年期费率的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人承担。
保费按保险期间每年的承保数量,每年结算缴纳一次。参保养殖主体在保险单生效前一次性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缴付自缴保费,即视为保单生效。
7.理赔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时,每周赔偿金额=约定周出栏数量(头)×(0-“预期盈利”)×90%(即保障养殖生猪90%的价格风险)。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某一周未公开发布生猪“预期盈利”值的,则参考前一周次已发布的数值。
8.投保流程
(1)保险公司召集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约定投保数量、费率、周期。
(2)核实实际生猪养殖数量与投保数量是否一致,防止重复投保。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可按照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措施。
(3)保险公司向符合投保要求的养殖主体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建勇,谢俊
联系方式:0575-85179031
关于印发《绍兴市生猪引种补贴实施细则》《绍兴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农通〔2022〕2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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