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品监管的法律依据和部门分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0/23 18:11:45 关注:99 评论: 我要投稿
|
|
对于转基因的使用,国家有一系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监管部门与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是转基因食品监管第一阶段的主要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转基因生物采取安全性评价制度。其下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农业农村部共同负责转基因食品监管第二阶段的管理,即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
海关总署:参与转基因监管的一、二阶段,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
安全性评价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都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安全等级 Ⅰ(尚不存在危险)、Ⅱ(具有低度危险)、Ⅲ(具有中度危险)、Ⅳ(具有高度危险)。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等级为 Ⅲ 和 Ⅳ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从事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通过安全性评价的,将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要分别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报告。部分省份要求经营转基因食品进行专区销售。
标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需标注为 “转基因 xx 加工品 (制成品)” 或者 “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xx”。对于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会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会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和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例如,对于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现代畜牧网 文章作者:豆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