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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监管的法律依据和部门分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0/23 18:11:45 关注:59 评论: 我要投稿

  对于转基因的使用,国家有一系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监管部门与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是转基因食品监管第一阶段的主要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转基因生物采取安全性评价制度。其下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农业农村部共同负责转基因食品监管第二阶段的管理,即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
  海关总署:参与转基因监管的一、二阶段,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
  安全性评价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都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安全等级 Ⅰ(尚不存在危险)、Ⅱ(具有低度危险)、Ⅲ(具有中度危险)、Ⅳ(具有高度危险)。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等级为 Ⅲ 和 Ⅳ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从事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通过安全性评价的,将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要分别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报告。部分省份要求经营转基因食品进行专区销售。
  标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需标注为 “转基因 xx 加工品 (制成品)” 或者 “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xx”。对于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会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会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和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例如,对于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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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现代畜牧网     文章作者:豆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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