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案例解读 → 文章内容

从“重判”到“轻判”:广西玉林食品安全案的跌宕起伏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2/18 15:16:47 关注:359 评论: 我要投稿

  案件回顾:玉林系列食品案
  2023 年 4 月 6 日,一则重磅消息在广西玉林引发广泛关注 —— 玉林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涉及 22 人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系列食品案作出一审宣判。案件的主角邹某,在玉林市玉州区多地私设生猪屠宰窝点,非法屠宰生猪,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销售,其行为严重威胁到市民的餐桌安全。
  时间回溯到 2022 年 4 月 11 日 3 时许,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玉林市公安局南江派出所民警展开行动,在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一鱼塘边的生猪私宰点,成功抓获邹某荣、黄某森等人,现场查获扣押生猪及屠宰好的生猪产品共 2935.55 千克。经广西璞缔恩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猪产品中检出猪圆环病毒 2 型核酸阳性,这一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进一步调查发现,从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邹某作为屠宰窝点的老板,在自家以及两处鱼塘边私设屠宰点,其父亲邹某荣、弟弟邹某成、堂哥邹某龙等亲属先后参与帮忙,还雇请了黄某初、翁某惠等人。他们将屠宰好的猪肉销售给梁某广、梁某华等多人,销售金额高达 360 余万元,邹某的妻子苏某也在玉州区石子岭菜市的肉摊参与销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邹某荣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苏某等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邹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邹某荣等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时,考虑到多名被告人有自首、如实供述等情节,最终,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和罚金处罚 。
  然而,一审判决并未让案件就此画上句号。多名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罚金数额太高,希望改判缓刑,遂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24 年 2 月 18 日,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进行了变更和补充,并两次以补充证据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最终在 2025 年 1 月 13 日将此案审理终结。
  重审中,检方变更起诉罪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法院认为,各被告人明知邹某违法私设屠宰点,仍参与其中,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邹某是主犯,其余为从犯。多名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重审后,邹某刑期不变,但罚金减至一百八十万元,苏某和邹某荣被判处缓刑,其余 19 人均仅处 5 千元以下的罚金,涉案人员罪名全部变更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一审判决:重罚下的争议
  (一)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
  在玉林市玉州区,邹某的非法屠宰行为犹如一颗毒瘤,在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肆意生长。他将自家及鱼塘边变成了非法屠宰的 “战场”,昏暗的环境、简陋的工具,生猪在这里未经任何正规流程就被宰杀。邹某不仅自己全身心投入这场非法勾当,还拉上了家人。父亲邹某荣、弟弟邹某成、堂哥邹某龙,他们或许是出于亲情的盲目跟随,或许是被利益蒙蔽双眼,先后参与其中,帮忙屠宰生猪。后来,为了扩大 “业务”,邹某还雇请了黄某初、翁某惠,让非法屠宰的规模不断扩大。
  屠宰后的猪肉,被邹某等人以各种渠道销售出去。梁某广、梁某华、黄某森、黄某峰等人为了获取更多利润,明知是未经检疫的猪肉,依然选择购买,再转售给消费者。邹某的妻子苏某,也在玉州区石子岭菜市的肉摊,将这些问题猪肉卖给普通市民。这些猪肉就这样流入了玉林市的大街小巷,进入了千家万户的餐桌 ,360 余万元的销售金额背后,是无数市民食品安全的隐患。
  (二)判决结果及依据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认定邹某、邹某荣等人的行为构成此罪。因为他们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些未经检疫的猪肉,一旦携带病菌,后果不堪设想。在共同犯罪中,邹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某荣等起辅助作用的人员,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多名被告人有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判决: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邹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其他涉案人员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和罚金处罚,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三)被告人上诉原因
  一审判决结果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被告人中引起轩然大波。他们认为量刑过重,罚金过高,难以接受。从量刑角度看,邹某被判处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这对于他们来说,意味着漫长的牢狱之灾,会对个人生活和家庭造成巨大的冲击。而其他被告人,也都面临着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这让他们觉得处罚过于严厉。在罚金方面,邹某六百万元的罚金,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天文数字,几乎是倾家荡产也难以承担。苏某的一百二十万元、邹某荣的七十万元,同样让他们不堪重负。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虽然违法,但罪不至如此重罚,希望能改判缓刑,既能接受法律的制裁,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家庭和社会 。这种对判决结果的不满,成为他们上诉的直接原因,也让案件迎来了新的转折,进入重审阶段。
  重审改判:罪名与量刑之变
  (一)重审过程简述
  一审判决的争议让案件迅速进入重审阶段。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人上诉理由后,果断将案件发回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这一决定犹如给案件按下了 “重启键”。2024 年 2 月 18 日,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案件,精心组建的合议庭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准备重新审视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 。
  在重审的关键进程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进行了关键的变更和补充。这一行为并非随意为之,而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进一步梳理与研判。检方以补充证据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这充分体现了他们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和对案件公正处理的高度负责。每一次证据的补充和核实,都可能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经过长达近一年的细致审理,2025 年 1 月 13 日,法院终于将此案审理终结,一场关乎法律公正与罪责认定的重审判决即将揭晓 。
  (二)重审判决结果
  重审后的判决结果犹如一颗投入舆论湖面的巨石,激起千层浪。涉案的 22 名被告人罪名全部变更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罪名的变更直接导致了量刑层面的巨大变化 。邹某作为主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刑期虽未改变,但罚金从六百万元锐减至一百八十万元,这一变化让不少人开始重新审视法律的尺度与公正。苏某和邹某荣的判决更是令人意外,他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却同时适用缓刑二年,这意味着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 。而其余 19 名涉案人员,更是仅处以几千元的罚金,与一审判决中的有期徒刑相比,判罚的差异令人震惊。这种量刑的巨大转变,不仅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松了一口气,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适用和公正判决的广泛讨论 。
  (三)改判背后的法律依据分析
  想象竞合犯概念在本案中的应用:想象竞合犯,简单来说,就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在玉林这起案件中,邹某等人私设屠宰点,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疫生猪,他们的行为犹如一颗投入法律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层层涟漪。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一行为既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因为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又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无疑属于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正是想象竞合犯的典型表现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重点在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它更关注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核心在于产品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更侧重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在法律规定方面,两者的量刑标准和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而言,虽然检测出猪产品中猪圆环病毒 2 型核酸阳性,但没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所以不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这一关键构成要件,改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更符合法律规定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像一把公正的天平,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在这起案件中,改判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一审判决时,可能对某些情节和证据的考量不够全面,导致量刑过重。而重审时,法院全面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刑罚进行了合理调整。邹某虽仍为主犯,但罚金的减少,以及其他从犯刑罚的大幅减轻,都体现了刑罚与罪行的相适应,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合理,让每一个犯罪分子都能得到与自己罪行相符的惩罚 。
  专家观点:“轻判” 是否纵容犯罪
  (一)专家对改判合理性的解读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高博深入分析了这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他指出,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概念在本案中有着关键的应用。在玉林这起系列食品案中,邹某等人的行为恰似一颗投入法律湖面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从法律规定来看,他们私设屠宰点,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疫生猪,这一行为既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因为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又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无疑属于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后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正是想象竞合犯的典型表现 。
  在罪名变更的依据方面,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处邹某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本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才认定为情节严重。而邹某等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时,销售金额达 360 余万元,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其他犯罪。依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更重,故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
  此外,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苟震从罚金设定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原审罚金设定的确存在 “过罚不当” 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 52 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具体来说,罚金的设定应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并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本案中,原一审罚金高达千万元,与各被告三百六十万元的销售额相比,显得过于严厉。而重审时对从犯自首以及认罪认罚情节的重新认定,为从轻从宽处罚提供了重要依据。多名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们又均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这些情节的重新考量,使得刑罚更加公正合理 。
  (二)关于 “轻判” 是否纵容食品安全犯罪的探讨在 “轻判” 是否纵容食品安全犯罪这一关键问题上,专家们有着清晰且坚定的看法。苟震明确表示,此案 “轻判” 并不会纵容食品安全犯罪。判决是严格基于我国《刑法》作出的,量刑减轻是由于重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重新认定了案件事实和适用了法律规范,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每一个判决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审判决正是在充分考量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裁决 。
  从法律体系的整体威慑力来看,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即使在这起案件中出现了量刑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有所松懈。在其他类似的食品安全案件中,法律的严惩从未缺席。例如在一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重刑,这充分彰显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法律的威慑力不仅仅体现在个案的判决结果上,更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和权威性上。法律就像一张严密的大网,任何试图触碰食品安全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的改判只是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精准调整,而非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纵容 。
  案件启示:食品安全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一)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警示
  玉林系列食品案的发生,如同一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漏洞。在源头监管方面,就像一张渔网存在着大的破洞,让非法行为有机可乘。邹某私设屠宰窝点,长期进行非法屠宰活动,却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这暴露出我们在对生猪养殖、收购等源头环节的监管上存在严重不足,缺乏有效的巡查和监控机制,无法及时掌握生猪的来源和流向 。
  在检验检疫制度方面,其不完善之处也尽显无遗。本应是食品安全的 “守门人”,却在这起案件中形同虚设。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大量流入市场,反映出检验检疫流程可能存在漏洞,执行不严格,甚至可能存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情况。这不仅让消费者的健康面临巨大威胁,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在源头监管上,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生猪养殖、收购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加强对养殖场的检查,确保养殖环境符合标准,饲料、兽药的使用规范。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大数据等,建立生猪溯源体系,让每一头生猪从出生到进入市场的全过程都可追溯,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找到源头并采取措施 。
  在检验检疫制度方面,要加大投入,提高检验检疫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培养专业的检测人员,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检验检疫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还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织密食品安全监管的大网,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 。
  (二)对司法审判的启示
  司法审判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玉林系列食品案中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起案件一审与重审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高度关注。司法审判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在这起案件中,无论是一审认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重审变更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的适用范围,确保每一个判决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是公平正义的天平,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一审判决中,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违背了这一原则。重审时,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刑罚进行了合理调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也提醒我们,在司法审判中,要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
  同时,司法审判还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而社会效果则是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要让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在这起案件中,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说明判决结果在社会效果上存在不足。重审判决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社会影响,对从犯从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兼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对复杂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同时,要秉持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不受外界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此外,还应加强司法公开,让审判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让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
  总结:理性看待案件结果,守护食品安全防线
  玉林系列食品案在历经一审与重审后,终于落下帷幕。这起案件,不仅是对 22 名涉案人员的法律审判,更是对整个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和司法公正的一次深刻考验。从一审的严厉判决到重审的改判,背后是对法律精准适用的追求,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守 。
  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这起案件的改判结果。改判并非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纵容,而是法律在严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基础上,做出的公正裁决。每一个判决都承载着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我们要相信法律的权威性,尊重司法审判的结果 。
  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无论是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还是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亦或是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都是守护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力量 。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法律为武器,以责任为担当,守护好我们的食品安全,让每一个人都能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现代畜牧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食品安全十个专项行动2025/3/26 20:45:03
春风“食”里守护你——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春季食品安全监管2025/3/26 20:44:11
蚌埠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全力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2025/3/26 13:56:37
石家庄市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分析会议2025/3/26 10:29:22
平顶山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2025/3/25 11:27:51
从杨铭宇与杨国福“翻车”,看连锁餐饮的食品安全困局2025/3/24 21:19:3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5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