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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违法活动,被判刑一年,罚款1000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16 8:43:42 关注:141 评论: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当事人杨某辉、杨某忠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一牲畜养殖场设立非法生猪屠宰窝点,于2021年2月17日被农业执法机关依法查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杨某辉、杨某忠从事生猪违法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涉案猪肉制品检出猪圆环病毒2型和不符合规定的呋喃西林兽药残留,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启动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0年12月起,杨某辉、杨某忠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屠宰病死生猪,并将部分病死生猪制品向公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50元。
  2021年11月17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杨某辉、杨某忠两个当事人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
  食用病死猪肉对人体的危害极大,一旦食用超标准的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猪肉,即可能患上口蹄疫、寄生虫病等疾病。
  为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为了自身健康,广大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0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0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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