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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被处罚款5098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23 8:34:54 关注:224 评论: 我要投稿

  2024年1月,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临城某屠宰场开展保障“两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停放在该屠宰场内的一辆蓝色江淮牌货车上装载的生猪均未佩戴耳标,且货主戴某某无法提供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戴某某从海南临高新六养殖有限公司(波莲镇乾彩村)收购生猪运送至临城某屠宰场,该车生猪共计15头,净重4095斤,货值金额33988元。
  2024年3月,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货主戴某某处罚款5098元。
  法律依据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动物检疫能够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染,是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遵守动物检疫规定是相关从业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从业者自身利益的需要。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动物行为,不仅可以避免疫病传播流行,降低疫病危害,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最重要的是能够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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