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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载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被处罚款200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8/16 8:22:27 关注:224 评论: 我要投稿

  威宁县彭某运载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案:2023年1月,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彭某使用三轮车运输生猪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彭某运输的生猪产品附有检疫证明,彭某使用三轮车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专用密闭、低温的运载工具”防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56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威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彭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二、【释义】本条是关于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的规定1、对于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的动物防疫要求。
  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发展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有传染源,二是有传播途径,三是有易感动物,切断其中一个环节,就能有效地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与发展,防疫工作的实践证明,被染疫动物或消毒不彻底的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再装载或再接触动物、常常引起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必须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具备的防疫条件标准做出严格规定,管理相对人也必须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防疫要求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2、对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的防疫要求和处理本条第二款对于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得随意处置,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是有效控制和消灭疫源的主要措施,对于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十分重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要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8—1996)。该标准规定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对象为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患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毛)。该标准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其他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标准执行。对于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采取销毁、化制、高温等处理。销毁适用对象为:确认为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湿法化制、焚毁。
  化制适用对象: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高温处理适用对象: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确认为传染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包括:高压蒸煮法和一般煮沸法。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传染病以及血液寄生虫病病畜禽血液的处理,血液采取漂白粉消毒法,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过氧乙酸消毒法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同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用于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盐腌消毒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屠宰、加工、食用病死动物,保护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于2005年10月制定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必要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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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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