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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处罚款十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4/30 8:59:24 关注:67 评论: 我要投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宝处〔2025〕1320240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
  执法部门: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 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前往当事人位于宝山区**大棚区B-***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的17.78公斤牛肉没有中文标签以及检验检疫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牛肉查封扣押并将部分牛肉送检测机构检验。2024年12月31日,我局对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经检疫的牛肉15.16公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伍元玖角;
  三、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拾万零柒拾伍元玖角。
  来源:广州市食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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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市食品商会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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