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私宰、贩卖生猪,刘某被判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8/29 12:29:36 关注:32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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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肉类消费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乎千家万户。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制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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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刘某在湖南岳阳自建楼房开了一家猪肉店,在没有生猪屠宰资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从事生猪屠宰,并将猪肉贩卖给猪肉贩子。2022年8月,岳阳市君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刘某的非法屠宰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刘某在被处罚后并未停止非法屠宰行为。两年间,刘某销售猪肉金额共计199余万元,每年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2024年9月4日,该生猪屠宰所被查获,现场查获已屠宰的生猪三只及一批屠宰工具。经检验,扣押的猪肉未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
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私设生猪屠宰场所,从事生猪屠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9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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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有话说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经营者要牢记守法经营是底线,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莫心存侥幸,为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最终面临刑事处罚,得不偿失。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购买猪肉时选择来源清晰的正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选择购买有检疫印章的猪肉。如果发现周边存在私设屠宰点、销售无检疫证明猪肉等违法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防线。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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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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