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0/12 18:11:21 关注:123 评论: 我要投稿
|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外省已有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我省重复制定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制约产业发展。如剑河县反映,引进的金线莲产品,在福建省已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但在我省缺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需制定相关标准才可生产销售,严重制约企业发展。2024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加强各地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工作的衔接,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情况,为促进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开展贵州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在我省等效实施,制定出台《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十分必要。
二、文件出台过程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我省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7月10日组织专家讨论商议,形成《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7月16日—7月30日,征求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8月14日申请合法性审查后,形成《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9月6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10月12日,文件正式签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受理范围、申报材料、审评程序和其他事项等四方面内容,共八条。
一是明确了受理范围。各级相关单位可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符合要求的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同采纳审评建议。
二是明确了审评程序。规范开展申报、初审、调研、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公告和标准跟踪评价等相关工作及程序。
三是明确了其他事项。对等同采纳的地方标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和废止,以及初次申报未通过初审或审评可再次提出申请等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