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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解读材料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3/28 20:44:25 关注:161 评论: 我要投稿

  一、标准的修订原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产业发展,预包装食品市场不断丰富,标签形式多种多样,GB 7718-2011需要修订以适应食品标签的管理需求。
  标准修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同时充分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求。标准修订过程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多轮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对于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向WTO进行通报。
  标准修订过程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行业创新发展、反食品浪费等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际,对日期标示、致敏物质标示、数字标签等要求进行了调整或增补;删除了关于“字体字号”“净含量和规格”“生产经营者信息”等侧重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二、标准的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 GB 7718-2011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修改了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的定义,增加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修改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规范了食品名称、日期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归类标示和定量标示的要求; 修改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的标示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 增加了食品声称、进口食品和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 将部分正文内容移至附录,调整了章节编号的顺序; 增加了新的附录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原附录C的内容合并到新的附录A;原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变更为附录C,明确了不规则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D“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三、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和GB 7718-2011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管理,修订后的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与GB 7718-2011版相比,除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外,将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括称重方式和计件方式)”也纳入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
  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引用了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对于预包装食品定义的修订,填补了GB 7718等标准对于“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拓宽了相关标准的覆盖面,可进一步保障此类食品标签信息向消费者的有效传递,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保障水平。
  四、关于“日期标示”的修订
  标准修改了日期的标示要求,规定预包装食品需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标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前提下,保质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考虑到消费者的标签识读需求及监管需要,日期统一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
  为在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减少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参考国际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日期标示要求,结合消费者调查结果,修订后标准规定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和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500px2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六条“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的要求,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
  五、关于“食品名称”的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细化了关于真实属性名称的表述,规定真实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六、关于“配料表”“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配料表的标示方式,减少标准执行过程中由于对于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带来的影响,修订后的标准根据GB 7718-2011的执行情况,细化了对于“复合配料”“食品添加剂”“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直接添加的菌种”等标示要求,同时对GB 7718-2011中“表1 配料标示方式”进行了扩充并由正文调整至“附录A”。
  为避免食品标签“配料特别强调”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食品生产者不当竞争,统一执行尺度,结合消费者调查结果,修订后标准调整了“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要求,明确了属于“配料特别强调”的情形以及“定量标示”的要求和形式,规范了“无”“不添加”等词语以及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图片的使用要求。
  七、关于致敏物质
  食物过敏是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食品标签标示是防止消费者食物过敏的有效措施之一,GB 7718-2011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含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八类含有致敏物质的食品及其制品作为食品标签的推荐性标示内容。为了加强对食品中致敏物质的管理,尽可能降低食物过敏的发生概率,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新标准要求如在食品生产中直接将这八大类致敏物质用作食品配料,需在食品标签上强制性标示。鼓励食品生产者对八大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食物过敏的配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进行标示。
  八、关于进口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与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均应一致,但考虑到进口食品的管理方式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产食品有所区别,根据进出口食品监管部门的意见,修订后的标准单独设置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要求的章节,便于规范进口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保证进口食品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要求。
  进口食品章节规定了进口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配料表、生产经营者信息、原产国或地区、日期标示、适宜人群及食用量或使用方法的标示要求。进口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在执行GB 7718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本章节的规定。
  九、关于数字标签
  为解决消费者因纸质标签版面受限而看不清、找不到等问题,切实提升消费者阅读标签的体验感和食品企业传递食品信息的效力,修订后标准中新增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及应用要求。
  数字标签是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食品标签上的二维码获取食品标签信息。数字标签为推荐性的要求,即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数字标签作为标签载体。当使用数字标签时,应符合标准规定并保证在扫码获取信息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标签信息,同时应避免弹窗广告等干扰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的情形。
  数字标签属于食品标签,通过数字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为了节省食品标签版面,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
  十、关于标准附录
  附录A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日期、贮存条件、定量标示等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按照示例形式,选用其中一种进行标示。附录A同时规定了配料的归类标示方式以及食品标签的推荐性标示内容。
  附录B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应按要求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标示。
  附录C规定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计算方法,不同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按照附录C的要求进行计算。
  附录D规定了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包括强制性要求、推荐性要求以及致敏物质标示的豁免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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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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