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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加强依法规范职业打假和恶意商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5/29 12:23:19 关注:775 评论: 我要投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马智勤代表:
  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依法规范职业打假和恶意商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的建议》(第125号〔财政经济类〕)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营商环境建设的关注与支持!您的建议切中当前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总体办理情况
  收到建议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立即通过书面发函、专题对接等方式,充分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信访局、数字化发展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建议,开展调查摸底,主要围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执法打击、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具体治理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推动意见出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深刻认识开展依法规范职业打假和恶意商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信访局、公安厅和数字化发展局的协调对接,推动出台《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从投诉举报是否以此牟利为目的、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是否恶意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遵守公序良俗、是否践行诚实守信原则,是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坚持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考量、界定,为依法处置信访领域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各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遏制恶意举报敲诈勒索行为,突出对不予受理情形的研判处理力度,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对职业打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点关注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的职业打假乱象。检察机关对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案件线索,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共同加强对恶意职业打假人员的惩治。信访部门加大初次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力度,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认真审核、准确分类、严格把关,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属于信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依规受理,做到精准分流、精准转送,让各类信访事项依法有序运转,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制度建设
  职业打假人以谋取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以投诉或诉讼为手段,明知所购买或接受的商品及服务存在缺陷或瑕疵,仍然购买、接受商品和服务,继而获取高额赔偿金。在司法层面,职业打假人诉请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获支持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鉴于食品、药品行业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被容许的,以期能够发挥“知假买假”者及时发现生产经营者违法线索、协助净化市场的作用,对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意识,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是,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意是让违法生产经营者通过承担适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打击遏制其违法行为,促进其回归合法经营,而并非让消费者以此牟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人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二)开展包容审慎监管
  一是严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将平衡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为“名为打假、实为牟利”的行为提供生存空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体适用时,人民法院将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准确区分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般商业性误导和安全性误导、一般性标签瑕疵和安全性标签瑕疵,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原则,在确实涉及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时,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购买食品、药品的,一律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防止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行为获取暴利。
  二是强化对基层业务指导,统一执法及裁判尺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积极对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统一尺度,明确对是否系“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判断,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包括购买次数、数量、消费习惯、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是否就同类商品多次提出诉讼等。在不能证明消费者系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时,将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保护、是否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综合考虑,避免从购买商品数量进行片面认定,也不宜将“知假买假”者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简单解读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三)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一是依法坚决打击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从侵权事实、维权目的、维权手段、维权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职业打假人维权行为的罪与非罪,准确区分合理维权与假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对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以揭发经营者与维权事实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事实等相要挟,或者以打砸经营者的厂房、店铺,聚集众人阻拦商家进行正常营业等不具有正当性的维权手段,依法处理。
  二是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实现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无缝对接,按照《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加强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以“昆仑-2025”专项工作为抓手,结合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突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工作措施,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侦办一批涉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以“打假”为名要求企业支付一定“赔偿”的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着重强化分析研判与信息共享,对信访领域反映出的职业打假和恶意商业索赔事项从问题属地、诉求内容、市场影响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研判、总结规律特点,并积极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定期沟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围绕打击成效、典型案件、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恶意商业索赔的坚强决心和实际行动。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您的建议为动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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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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