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完善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的认定标准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5/29 12:24:02 关注:832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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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10号建议的答复
许小宁代表:
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完善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的认定标准的建议》(第510号〔财政经济类〕)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营商环境建设的关注与支持!您的建议切中当前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总体办理情况
收到建议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立即通过书面发函、专题对接等方式,充分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数字化发展局、信访局意见建议,主要围绕部分职业索赔人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监管部门权威对经营者进行要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敲诈勒索,浪费行政执法资源等问题进行研究。
二、具体问题分析
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和打假集团,并不是规范的法律名词,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概念或者定义与之对应,能否将其界定为“消费者”,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对于一般的知假买假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和打假集团是否应当支持,有待做进一步的探索”。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缺陷”,体现在法律制度上有关惩罚制度、赔偿制度不完善,救济道路不畅通,执法、司法不到位,使制假贩假的成本很低,而利润很高等方面。因此,一方面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建立一个以民事责任为主导,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补充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
职业打假人以谋取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以投诉或诉讼为手段,明知所购买或接受的商品及服务存在缺陷或瑕疵,仍然购买、接受商品和服务,继而获取高额赔偿金。在司法层面,职业打假人诉请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获支持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鉴于食品、药品行业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被容许的,以期能够发挥“知假买假”者及时发现生产经营者违法线索、协助净化市场的作用,对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意识,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是,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意是让违法生产经营者通过承担适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打击遏制其违法行为,促进其回归合法经营,而并非让消费者以此牟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人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三、已开展的工作
(一)制定指导意见。依法规范职业打假和恶意商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着深远影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信访局、公安厅和数字化发展局的协调对接,推动出台《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从投诉举报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是否恶意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遵守公序良俗、是否践行诚实守信原则,是否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坚持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考量、界定,为依法处置信访领域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明确法律适用边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边界,重点研究其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及索赔主张的合法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药品领域仍被定为消费者,其退赔主张可获支持,但需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明确,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多次、大量购买行为不予支持十倍赔偿,仅在合理消费范围内认定赔偿请求。
(三)典型案例研究。梳理近年来全区涉职业索赔案件,加强在司法办案中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收集研究,筛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职业打假人”相关判例,明确“知假买假”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的特殊保护规则及普通商品领域的限制条件。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加强制度建设
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行为目的,即以牟利为主要动机,而非真实消费需求;二是行为方式,如短期内高频次购买同类商品并索赔;三是索赔内容,如集中于标签瑕疵等非实质性质量问题,或夸大损害以索取高额赔偿。同时,应区分不同领域,在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适度放宽认定标准。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推动明确职业索赔人的认定标准,探索“退赔支持范围”的量化标准。在食品、药品领域以“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参照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对单次购买数量、频次、金额设置合理阈值。
(二)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是严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平衡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为“名为打假、实为牟利”的行为提供生存空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体适用时,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准确区分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般商业性误导和安全性误导、一般性标签瑕疵和安全性标签瑕疵,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原则,在确实涉及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时,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购买食品、药品的,一律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防止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行为获取暴利。
二是强化对基层业务指导,统一执法及裁判尺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对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统一尺度,明确对是否系“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判断,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包括购买次数、数量、消费习惯、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是否就同类商品多次提出诉讼、投诉举报等。在不能证明消费者系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时,将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保护、是否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综合考虑,避免从购买商品数量进行片面认定,也不宜将“知假买假”者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简单解读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围绕打击成效、典型案件、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恶意商业索赔的坚强决心和实际行动。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您的建议为动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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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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