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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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卫发〔2025〕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委修订了《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改、公布、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三条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报备案、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等负责,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第四条 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标准主要起草人给予激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九条 安徽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每年编制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适用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第十二条 建议立项制定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一)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
(二)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四)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五)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六)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
第十三条 秘书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再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调研。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审评意见,召开秘书长会议,确定本年度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立项并公布。
第十四条 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三章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考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同时,应编写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对起草的标准文本负总责,协助做好公布标准的宣贯、咨询解答、跟踪评价以及修订意见搜集等工作。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无利益冲突;
(三)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标准制修订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学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申请审查的公文、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有关检验或验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等送审材料报送秘书处。报送时,相关材料应当由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起草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牵头单位、延期或终止项目的,由标准起草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及相关情况,经秘书处同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审;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
(五)秘书长会议审查;
(六)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对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合法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形成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省卫生健康委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等意见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秘书处根据需要从专业委员会抽取9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并推荐产生专家组组长,必要时可邀请专业委员会以外的专家参加审查。会议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审查纪要,审查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评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
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的方可作为会议审查通过结论。原则通过审查但需要修改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正式通过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秘书处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标准的合法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会议负责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由秘书处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作出终止标准制定程序等决定。
第五章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备案
第三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公布,并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备案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提交电子版。
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34”、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S34/×××(顺序号)—××××(年代号)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
第六章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修订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收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作为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
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修改单形式修改,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组织专家审评通过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秘书处责成起草单位修改,报送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省卫生健康委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因我省食品产业发展与管理实际需求,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同采纳或认可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发〔2024〕2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探索与有相似饮食习惯、地域特色、风险管理需求的省份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10月12日发布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皖卫食品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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