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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生猪没带检疫证明,货主和承运人都被处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15 9:37:58 关注:56 评论: 我要投稿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农(动防)罚〔2024〕5号
  当事人:**
  住所(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身份证件号码:232331************
  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16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朱**、张**巡查至大邱庄镇巨家庄村附近时,发现路边停着一辆运输生猪的车辆。经初步检查发现该车车牌照号为津B6***,车上运输生猪4头,生猪的耳标号为112011800021708-709-710-711,经核查该生猪运输车辆驾驶者为承运人**,其只负责运输该批生猪,该批生猪的经营者为**,因家中有事没有跟车,动物检疫证明未随车携带。执法人员立即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申请立案查处。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展开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170717)照片打印件、购买生猪的转账记录截图,对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巨家庄村刘**猪场场长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猪场场长刘**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生猪过磅单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为该4头生猪的购买者,本案中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2024年4月16日上午,当事人以6150元价格从静海区大邱庄镇巨家庄村刘**猪场购买4头生猪(耳标号为112011800021708-709-710-711),该4头生猪虽经静海区大邱庄镇巨家庄村刘**猪场场长刘**申报检疫,并经大邱庄镇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检疫,并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170717)。但当事人**未向承运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170717)便委托承运人**使用其经过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将该4头生猪运送至天津市静海区**屠宰场,并向承运人支付了200元运费,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询问承运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二、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170717)、执法人员询问承运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猪场场长刘**制作的《询问笔录》、猪场场长刘**出售给当事**的生猪过磅单照片打印件、当事人姜**向猪场场长刘**支付生猪货款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购买的4头生猪的货值金额为6150元以及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农(动防)罚告〔2024〕5号}。当事人收到《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农(动防)罚告〔2024〕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申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规定的适用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两年内第一次。”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2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载明的非税收入代理机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2024年5月28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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