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生猪没带检疫证明,货主和承运人都被处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15 9:37:58 关注:315 评论: 我要投稿
|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农(动防)罚〔2024〕5号
当事人:**
住所(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身份证件号码:232331************
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16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朱**、张**巡查至大邱庄镇巨家庄村附近时,发现路边停着一辆运输生猪的车辆。经初步检查发现该车车牌照号为津B6***,车上运输生猪4头,生猪的耳标号为112011800021708-709-710-711,经核查该生猪运输车辆驾驶者为承运人**,其只负责运输该批生猪,该批生猪的经营者为**,因家中有事没有跟车,动物检疫证明未随车携带。执法人员立即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申请立案查处。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展开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170717)照片打印件、购买生猪的转账记录截图,对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巨家庄村刘**猪场场长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猪场场长刘**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生猪过磅单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为该4头生猪的购买者,本案中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2024年4月16日上午,当事人以6150元价格从静海区大邱庄镇巨家庄村刘**猪场购买4头生猪(耳标号为112011800021708-709-710-711),该4头生猪虽经静海区大邱庄镇巨家庄村刘**猪场场长刘**申报检疫,并经大邱庄镇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检疫,并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170717)。但当事人**未向承运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170717)便委托承运人**使用其经过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将该4头生猪运送至天津市静海区**屠宰场,并向承运人支付了200元运费,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询问承运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二、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170717)、执法人员询问承运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猪场场长刘**制作的《询问笔录》、猪场场长刘**出售给当事**的生猪过磅单照片打印件、当事人姜**向猪场场长刘**支付生猪货款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购买的4头生猪的货值金额为6150元以及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农(动防)罚告〔2024〕5号}。当事人收到《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静农(动防)罚告〔2024〕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申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规定的适用情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两年内第一次。”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2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载明的非税收入代理机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2024年5月28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