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被处罚款500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28 13:08:46 关注:242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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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24年6月5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屠宰场入场生猪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运载工具牌号与实际不符,将案件移送贡山县农业农村局处理。经立案调查查明:李某某于6月5日运载保山购买的16头生猪前往贡山县众诚屠宰场,在入场生猪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运载工具牌号与实际不符。
处理结果
李某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的规定,贡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其从业范围在一个县域以内的,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法律明确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的需要,确保不发生动物疫情事件。当事人明知其不具备动物运输资格,且运载工具牌号与实际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不符的情况下,仍实施了运输行为,最终受到法律处理。此案提醒广大动物运输经营者,经营、运输、定点屠宰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时,一定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检疫和备案,走正规渠道,千万不要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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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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